邵辉、天津宝德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6民初22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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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民初22391号案件名称
邵辉、天津宝德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邵辉;天津宝德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6民初22391号原告:邵辉,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宝德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津同道300号社区文化活动中心108室。法定代表人:苏维。原告邵辉与被告天津宝德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赵志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 畅书 记 员 张丽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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