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民政局与陈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281民初2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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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209号案件名称
醴陵市民政局与陈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醴陵市民政局;陈永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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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281民初2209号原告:醴陵市民政局,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醴陵大道与梧桐大道交汇处醴陵市渌江产业发展中心A座四楼。负责人:凌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春。系醴陵市民政局养老服务股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和解,收取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永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甫林,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收取法律文书。原告醴陵市民政局与被告陈永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醴陵市民政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刘立春,被告陈永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甫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缴纳的50000元押金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6日,被告与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租赁被告拥有使用权的场所用于中国福利彩票“快三”玩法销售厅,租期为6年,押金50000元。后因政策原因,中国福利彩票“快三”玩法销售厅一直未能落地经营,导致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租赁该场所一直未发挥合理用途。2019年9月26日,经原、被告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1、被告终止与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将原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租赁的场所转租给原告,用于养老信息平台及日照中心;3、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缴纳的押金由原告承继。在达成上述一致意见后,原告与被告于当天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期从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承租了该场所,但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021年5月下旬,原告通知被告要求解除双方不定期租赁合同,被告明确答复不同意解除合同关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及国有资金的合理用度,特提起诉讼。被告答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因2019年9月25日的合同是第一份租赁合同(2016年9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组成部分,不是一份独立的租赁合同;第二份租赁合同与第一份租赁合同是补充关系,第二份租赁合同到期不会导致原告所谓的租赁合同到期;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终止与醴陵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租赁合同一说。故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不成立。2、原告要求返回醴陵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缴纳的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因涉案押金系具有独立法人的醴陵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缴纳的,不是原告缴纳的。如前所述,原告通过第二份租赁合同追认了第一份租赁合同,并确立了第二份租赁合同是第一份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的地位。故即便50000元押金是原告缴纳的,原告也不能要求返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因原、被告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至于原、被告是否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及押金是否应返还,本院将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2、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解除合同告知函,因被告认可其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3、被告提供的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信息资料,因系公示信息,经过醴陵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本院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醴陵市民政局是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的管理者。2016年9月26日,被告陈永平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一、合同标的及期限。(一)租赁及使用范围,租赁场地:甲方同意将醴陵邮政局沿街临来龙门超市二楼约500平米及杂屋(具体位置为解放路东段4号)转出租给乙方使用,场地用途:乙方租本场所用于新建中国福利彩票“快三”玩法销售厅。(二)租赁期限:房产租赁时间共计六年,场地租赁时间: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三)租金。租金第一年为228000元,第二年起年递增百分之五,即第二年租金为239400元,第三年租金为251370元,第四年为263940元,第五年租金为277135元,第六年租金为290992元。二、付租方式及租赁押金。……(二)甲方租赁押金人民币伍万元,合同正常终止时,租赁押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九、违约责任。出现甲方或乙方单方面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之情况,甲乙双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应按照合同一年租金的50%(百分之五十)由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付租方式、税费责任、房产交付、甲方保证及责任、乙方责任、合同终止及处理、续租及期满财产处置、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备份等内容。2019年9月25日,被告陈永平作为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即原告醴陵市民政局(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租赁房产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一、合同标的及期限。(一)租赁及使用范围,租赁场地:甲方同意将醴陵邮政局沿街临来龙门超市二楼约500平米及杂屋(具体位置为解放路东段4号)转出租给乙方使用,场地用途:乙方租本场所用于养老信息平台及日照中心。(二)租赁期限:房产租赁时间一年,场地租赁时间: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三)租金为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含税价。二、付租方式及租赁押金:租金按年度支付,乙方承诺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付贰拾万元整,余款壹拾贰万元在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前全部付清。三、税费责任: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乙方经营发生的商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门前三包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八、续租及期满财产处置。(一)本合同期满,乙方需要续租该房产的,应于有效期满之日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地拥有优先承租权,双方将另行签订合同。(二)本合同期满时,如双方不能达成续租协议,或协商一致提前终止解除合同时,甲方应按乙方使用房屋的实际状态收回房屋,乙方对该租赁场地的附着装修投入应无条件一并转交给甲方,甲方将不对此进行补偿;乙方有权拆除可移动的乙方投入的所有设备,不得毁损场地主体结构。九、违约责任。出现甲方或乙方单方面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之情况,甲乙双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应按照合同一年租金的50%(百分之五十)由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十、合同生效及备份,本合同为甲方与醴陵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2016年9月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合同期内的附加合同,当双方有争议时一切以原订合同为准。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了房产交付、甲方保证及责任、合同终止及处理、续租及期满财产处置、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备份等。租赁期内即自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止,原告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了租金。租赁期到期后,即自2020年9月26日起,原告醴陵市民政局因实际需要,仍继续使用租赁场地。原、被告双方未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原告醴陵市民政局未支付(自2020年9月26日起)的租赁费。经询问,被告未提出反诉。2021年5月19日,原告醴陵市民政局发出《醴陵市民政局关于解除门面租赁合同的告知函》,提出将于2021年6月25日起与被告正式解除租赁合同,并通过微信和现场送达方式告知被告陈永平。因被告陈永平不同意签收,双方产生争议引发本案。另,据原告陈述,其在2021年6月25日前已搬离案涉租赁场所。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若成立,是否应当解除?2、原告请求被告返还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缴纳的50000元押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基础?关于本案第一个焦点,首先,原告醴陵市民政局与被告陈永平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于2019年9月25日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第(二)款明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9月25日,现租赁期已满,原告亦已在租赁期内支付了约定的租金,该合同已履行完毕并终止。其次,原、被告在该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为甲方与醴陵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2016年9月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合同期内的附加合同,当双方有争议时一切以原订合同为准。”鉴于本合同与原合同(2016年9月签订)的乙方即承租方的主体身份不同,且系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又结合2019年9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据上述第十条的条款,无法确认原告已认可将代替原乙方(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在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租赁案涉场所。再次,原合同终止后,原告醴陵市民政局自2020年9月26日后继续使用案涉租赁场地,被告未提出异议,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租期已超过六个月,鉴于原、被告双方未对此续签或者另行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亦未通过其他方式书面约定租赁期,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原、被告双方可依法随时解除合同。本案原告醴陵市民政局在解除合同前一个月通知被告陈永平解除合同事宜,已尽到提供合理期限义务。故对原告提出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永平主张合同尚在履行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醴陵市民政局未交还钥匙,因钥匙交付与否并非合同主要义务,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告使用该租赁物的租金,被告虽未提出反诉,但其可另行主张。关于本案第二个焦点,首先,原告醴陵市民政局与被告陈永平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押金进行约定,原告醴陵市民政局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陈永平支付押金。其次,原告醴陵市民政局主张由其承继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向被告陈永平主张押金的权利,因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与原告醴陵市民政局为各自独立民事主体,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与醴陵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被告陈永平就押金是否承继进行了约定。再次,本案亦不存在法定承继事由。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七百零七条、第七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醴陵市民政局与被告陈永平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二、驳回原告醴陵市民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醴陵市民政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敏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姚 瑶书 记 员 马雅琴附: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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