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辰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7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798号案件名称
河南佳辰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河南佳辰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798号原告:河南佳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98号院王府一号8号楼1单元1411号。法定代表人:王新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亚,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米河镇小里河村。法定代表人:司声亮。原告河南佳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锦隆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佳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佳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佳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佳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宜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秀峰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01执保1001号 下一篇 偃师市瑞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李天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特3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