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晋丰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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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81民初2433号案件名称
高平市晋丰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平市晋丰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2433号原告:高平市晋丰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北城办段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平市东城办晋丰苑小区15号楼2单元1403室。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高平市晋丰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晋丰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平市晋丰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晋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婉丽书记员 李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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