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林志龙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76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7666号案件名称
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林志龙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林志龙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7666号原告: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法定代表人:蔡汉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思文、刘阳,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龙,男,汉族,1985年8月2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臧明武、王晓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1180号 下一篇 被申请人:吾肯金恩斯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保4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