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明武、王晓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11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执1180号案件名称
臧明武、王晓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臧明武;王晓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臧明武,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满族,系个体业主,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20)辽0522民初2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明武与被执行人王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臧明武与被执行人王晓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522执1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来永利审判员 吕 勇审判员 朱福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美玲、盘锦一代天娇娱乐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3执1445号 下一篇 沈阳房地产置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林志龙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76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