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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明武、王晓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22执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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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执1180号
  • 案件名称

    臧明武、王晓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臧明武;王晓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臧明武,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满族,系个体业主,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作出的(2020)辽0522民初22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明武与被执行人王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臧明武与被执行人王晓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522执1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来永利审判员  吕 勇审判员  朱福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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