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胥德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3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354号
  •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胥德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胥德友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354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南区办公楼H栋15—18层。法定代表人:冯长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德友,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胥德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胥德友因《汽车贷款合同》而欠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2.判令胥德友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09155.11元、利息3187.52元及罚息809.6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6月24日,要求按年利率10.89%计算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7月5日,要求按年利率10.89%的150%计算至贷款本金清偿之日止);3.判令胥德友支付违约金8000元;4.判令胥德友支付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500元;5.判令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4日,胥德友以购买车辆为由向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用所购买车辆提供担保,双方签订《汽车贷款合同》,对权利义务、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金额、违约责任等均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并将胥德友所购买的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胥德友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被告胥德友已死亡,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杜 程书 记 员  李迎祥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