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淑敏、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观驾山天沐温泉度假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5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563号案件名称
曲淑敏、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观驾山天沐温泉度假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曲淑敏;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观驾山天沐温泉度假酒店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曲淑敏,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观驾山天沐温泉度假酒店,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道张屯社区(庄河市二环路二段9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P5EKU8H。法定代表人:王兆旭,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曲淑敏与被执行人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观驾山天沐温泉度假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初3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淑敏于2021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5459元、申请执行费13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保险、房产、车辆,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维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叶娟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8执8815号 下一篇 庄河市明阳街道肖泊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83执30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