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胜红与兰春彦、刘雪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1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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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979号案件名称
付胜红与兰春彦、刘雪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付胜红;兰春彦;刘雪婷;吴爽;高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1979号原告:付胜红,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兰春彦,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刘雪婷,女,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吴爽,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高柱,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付胜红与被告兰春彦、刘雪婷、吴爽、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胜红、被告兰春彦、吴爽、高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雪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付胜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给付借款50,56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6日,被告兰春彦、刘雪婷从原告处借款50,560元,被告吴爽、高柱为其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出具借据一张,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该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贵院,望贵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付胜红:原告说的属实,当时种地借的欠款,该欠款属实,当年种地受损没给上钱。 吴爽:我是担保人。 高柱:我是担保人。 刘雪婷未出庭答辩,亦未出具答辩意见。 付胜红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借据一枚,结合本院待证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兰春彦、刘雪婷系夫妻关系。2017年,被告兰春彦、刘雪婷因农业生产经营需求在原告付胜红处借款4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后期被告兰春彦、刘雪婷偿还原告付胜红部分欠款及利息。2020年10月26日,被告兰春彦、刘雪婷向原告付胜红出具借据一枚,欠款本息合计为50,560元,还款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担保人为被告吴爽、高柱。 本院认为,被告兰春彦、刘雪婷在原告付胜红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在庭审中对此予以认同,被告兰春彦、刘雪婷理应及时偿还欠款,因被告吴爽、高柱系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延期利息,应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4月27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春彦、刘雪婷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付胜红欠款50,56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56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7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吴爽、高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2元,由被告兰春彦、刘雪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员 黄春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续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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