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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塞尚沟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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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430号
  • 案件名称

    郑州塞尚沟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郑州塞尚沟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430号原告:郑州塞尚沟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2号1单元12层1203号。法定代表人:王永,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帅,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鹏宇天下城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朱新红。原告郑州塞尚沟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郑州塞尚沟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塞尚沟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塞尚沟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丹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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