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石钦、周社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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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943号案件名称
胡石钦、周社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胡石钦;周社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943号申请人:胡石钦,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周社旺,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胡石钦申请执行周社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豫0329民初3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石钦于2021年8月5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社旺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社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50000元,执行费650元。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赵孟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穆瑞瑞书 记 员 张湘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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