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敬贞、潘玲玲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9执保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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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保83号案件名称
陈敬贞、潘玲玲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敬贞;潘玲玲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9执保83号陈敬贞、潘玲玲:关于申请人陈敬贞与被申请人潘玲玲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敬贞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湘1129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裁定:一、扣押被申请人潘玲玲的粤X×××××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陈爱云和李任翠共同共有位于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以南、瑶都大道以东(商贸安置园),查封期限一年。现本院已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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