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振华、河津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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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3042号案件名称
贺振华、河津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贺振华;河津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42号原告:贺振华贺某,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在河津市华都小区,身份证号:142703196908150074。 被告:河津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河津市馨苑路南侧河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10824084846198。 法定代表人:原伟青原某,职务:主任。 原告贺振华贺某与被告河津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林木折断、倾倒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贺振华贺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振华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振华贺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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