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贺振华、河津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3042号
  • 案件名称

    贺振华、河津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林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贺振华;河津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42号原告:贺振华贺某,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在河津市华都小区,身份证号:142703196908150074。        被告:河津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河津市馨苑路南侧河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10824084846198。        法定代表人:原伟青原某,职务:主任。        原告贺振华贺某与被告河津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林木折断、倾倒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贺振华贺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振华贺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贺振华贺某负担。        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