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503执1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503执154号案件名称
王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贺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03执154号被执行人:王贺,男性,199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同江市红河农场场部,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王贺罚金一案中,依据本院已发送法律效力(2021)黑0503刑初1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王贺罚金2000.00元,执行人王贺未履行。本院经网络查询和其他方法调查,被执行人王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祥审判员 温道新审判员 崔龙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解家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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