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伟与师宏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5财保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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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财保54号案件名称
吴晓伟与师宏伟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晓伟;师宏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财保54号申请人:吴晓伟,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新绛县龙兴镇。被申请人:师宏伟,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新绛县龙兴镇。申请人吴晓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师宏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账号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账号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账号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营业部账号为:****************中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师宏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中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静桦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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