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明娇、董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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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330号案件名称
杜明娇、董月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杜明娇;董月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330号原告:杜明娇,女,民族:汉族,1967年8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银岗小区48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211202196708093523。被告:董月明(身份未核对)。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杜明娇与被告董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明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84.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8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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