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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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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137号
  • 案件名称

    黄某某、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13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辽0603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劳务费29200元及利息(以2920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负担。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某人在外地,本院通过电话与王某某进行了沟通,王某某对拖欠黄某某劳务费的事实没有异议,曾承诺某一时间给付黄某某部分的劳务费,期限届满后,再联系王某某时,王某某表示对方没有给付其工程款,其不能兑现给付黄某某部分劳务费的承诺。本院将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及可能限制高消费的情形告知了王某某,王某某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8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二、2021年7月1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税务、保险等,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9月1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线索,未查到可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10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有资金进出的银行卡和微信账户。并将被执行人王某某列入限制消费者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29465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它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的调查行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3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撄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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