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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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301号案件名称
大连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大连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301号原告:大连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光明山镇冯屯村民委员会东侧。法定代表人:张文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隋长军,系辽宁村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普湾广场**。法定代表人:徐长春,系该中心主任。原告大连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广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于全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于 洋书 记 员 张 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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