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江、田永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4民初10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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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0606号案件名称
梁国江、田永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梁国江;田永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10606号原告:梁国江,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田永光,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梁国江与被告田永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下午15点0分开庭审理此案,并传票传唤原告梁国江到庭,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国江承担。审判员 黄晓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 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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