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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河、薛偕松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703执保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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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03执保52号
  • 案件名称

    王云河、薛偕松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云河;薛偕松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703执保52号申请人:王云河,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国强,阿荣旗查巴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薛偕松,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从明(系薛偕松儿子),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冀绿云,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云河依据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民初5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薛偕松在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建筑工程债权419924元,予以保全扣押。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薛偕松在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建筑工程债权419924元,予以保全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2020)内0703民初53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圣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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