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姜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3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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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3333号案件名称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姜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姜波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3333号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北巷7号。法定代表人:季廷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阳,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波,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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