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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姜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3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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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3333号
  • 案件名称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姜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姜波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3333号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瑞光北巷7号。法定代表人:季廷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雪阳,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波,女,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与姜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阳房兴供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曲 莹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白 杨书 记 员  徐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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