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国强与孙德志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保11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执保1180号案件名称
何国强与孙德志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国强;孙德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保1180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强被执行人孙德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国强与被执行人孙德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德志银行存款人民币40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曹 迪审判员 薛清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素娟、刘有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577号 下一篇 昌吉市鑫龙建筑设备延安南路租赁站与新疆诚宇鑫通商贸有限公司、杜政民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44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