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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鹏章、廖培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81民初34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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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81民初349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梁鹏章、廖培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廉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梁鹏章;廖培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81民初3494号之一原告:梁鹏章,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廖培勇,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址:廉江市。原告梁鹏章诉被告廖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梁鹏章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鹏章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梁鹏章负担。审 判 长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曹 毅人民陪审员  卢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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