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庄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王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83号
  • 案件名称

    庄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王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庄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王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庄河市兰店乡鲍码村鲍家码头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028369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杜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身份证号码:2102241966××××××××。申请执行人庄河市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83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欠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13元,执行费88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王某名下的坐落于(××)庄河市××街道友谊委金贸银座(房权证号:20××62号,建筑面积:73.75㎡)的房屋;(2)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昌盛街二段(房权证号:20××37号,建筑面积:60.49㎡)的房屋,予以查封(已抵押,暂不宜处理)。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