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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11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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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11338号
  • 案件名称

    李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勇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11338号被执行人:李勇,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执行人李勇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2刑初14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须缴纳罚金3800元,因其未缴纳,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涵盖证券、全国性金融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信息、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公安部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已依法处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劲恒执行员  吴锦阳执行员  冯文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頔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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