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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聪娜、秦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4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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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4019号
  • 案件名称

    郜聪娜、秦晓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郜聪娜;秦晓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4019号原告:郜聪娜,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8日,住禹州市。被告:秦晓军,男,汉族,32岁左右,住禹州市。原告郜聪娜诉被告秦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郜聪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郜聪娜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鹏鹤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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