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宾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17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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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170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宾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宾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170号之二被执行人:王宾,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生,住南召县南河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宾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690202270001045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6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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