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玉兰与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7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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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717号之一案件名称
蒲玉兰与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蒲玉兰;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玉兰,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址:五家渠市。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地址五家渠市北工业园区甘漠中道4826号011栋。法定代表人:邓洁文,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瑞,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蒲玉兰与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疆兵团第六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师劳人仲案子[2020]16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蒲玉兰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受理,并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相互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的债权债务,需双方当事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规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1)兵0601执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罗胜利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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