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未来秀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田静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2021)鲁01民终7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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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7335号案件名称
济南未来秀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田静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济南未来秀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田静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7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未来秀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翰青,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静,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其树(系被上诉人之父),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未来秀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5民初5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济南未来秀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济南未来秀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未来秀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济南未来秀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何菊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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