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德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1执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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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执554号案件名称
孔德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孔德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1执554号被执行人:孔德胜,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生,住卫辉市北马市。关于孔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781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孔德胜判决书生效后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孔德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移送强制执行,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多次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均无存款。2.2021年4月26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G×××××的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3.2021年4月26日査询被执行人孔德胜名下无房产、公积金等登记信息。三、2021年8月12日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所属居委会协助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四、2021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化保审判员 郭文利审判员 袁培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云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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