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弘鹤、梁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5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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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5976号案件名称
文弘鹤、梁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文弘鹤;梁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5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文弘鹤,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朝鲜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卓妍,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鹏,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梁勇,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阳,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文弘鹤因与被上诉人梁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梁勇在一审中提出诉讼请求为:1.确认合同解除;2.文弘鹤返还车款80000元及赔偿违约金18200元;3.梁勇退车。一审法院认为梁勇请求解除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并判决文弘鹤返还梁勇购车款等,但是并未对于梁勇确认解除合同的请求做出判决。由于二审中文弘鹤对此不同意调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发回重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4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文弘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毕春燕审判员 王慧莹审判员 王 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美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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