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杨思佳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5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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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5346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杨思佳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杨思佳;湖南领航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53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责人:文爱华。被执行人:杨思佳。被执行人:湖南领航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世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170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思佳、湖南领航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2540.81元(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被执行人杨思佳、湖南领航置业有限公司相当于312540.81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杨思佳、湖南领航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孟庭审判员 张志山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鹏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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