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倪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2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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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2406号案件名称
张鹏、倪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鹏;倪江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2406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委托执行代理人:彭锦,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江,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10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倪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潘林梓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4日、2021年9月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倪江名下一辆车牌号码为湘A×××××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于2021年8月16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倪江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传唤被执行人倪江于2021年4月29日到庭,其未到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倪江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倪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7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1847元,已执行到0元,尚有21184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琳审 判 员 胡 益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 行 员 沈文锋代理书记员 徐庄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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