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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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1428号案件名称
蒋某、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蒋某;罗某;杨有余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1428号原告:蒋某,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罗某,女,201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现住湖南省安化县(系蒋某之女)。法定代理人:蒋某。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意,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有余,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告蒋某、罗某与被告杨有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蒋某、罗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蒋某、罗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曹佩颖书记员邓雨晴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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