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峰松、仵新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2执3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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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2执378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峰松、仵新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峰松;仵新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2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峰松,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民政局科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执行人:仵新伟,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周峰松与仵新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020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仵新伟应向申请执行人周峰松偿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1235元、赔偿公告费32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8元。被执行人仵新伟还应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83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仵新伟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强制执行申请书,责令其在期限内报告财产、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仵新伟名下有存款855.13元,本院已经划拨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仵新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仵新伟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周峰松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周峰松以被执行人仵新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周峰松应受偿的金额为32173元,已受偿金额为855.13元,未受偿金额为31317.87元。被执行人仵新伟还需负担申请执行费3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0202执3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德全审判员 孙鑫迪审判员 栗征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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