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三财、王玉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5执10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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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执1039号之一案件名称
石三财、王玉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石三财;王玉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5执10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三财,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王玉贝,女,汉族,1993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嵩县。石三财与王玉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25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王玉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三财借款本金8000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20元。因王玉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石三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玉贝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将被执行人王玉贝所有的豫C×××××本田飞度牌汽车一辆予以保全,该车系抵押车辆切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车保全期限二年,自2021年2月24日始至2023年2月23日止,如需续查封,请于查封期届满前1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逾期查封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三、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王玉贝不动产登记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将被执行人王玉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五、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王玉贝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三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玉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三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玉贝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石三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员 陈世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安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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