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海宝商贸有限公司与向海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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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767号案件名称
怀化海宝商贸有限公司与向海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怀化海宝商贸有限公司;向海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767号原告:怀化海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石亮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鑫,湖南世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海澎,男,土家族,出生于1996年12月10日,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原告怀化海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海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怀化海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海宝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海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怀化海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家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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