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展志、吴秀军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18)黑1202民初20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8)黑1202民初2002号案件名称
栾展志、吴秀军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栾展志;吴秀军案件缘由
探望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202民初2002号原告:栾展志,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吴秀军,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原告栾展志与被告吴秀军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栾展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展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展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光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艾玲、李保芬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441号之一 下一篇 大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1执5236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