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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展志、吴秀军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18)黑1202民初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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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8)黑1202民初2002号
  • 案件名称

    栾展志、吴秀军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栾展志;吴秀军
  • 案件缘由

    探望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1202民初2002号原告:栾展志,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吴秀军,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原告栾展志与被告吴秀军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栾展志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展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展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光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玉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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