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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艾玲、李保芬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4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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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4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高艾玲、李保芬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高艾玲;李保芬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441号之一申请人:高艾玲,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李保芬,女,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高艾玲与申请执行李保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06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保芬返还申请人高艾玲50000元。因李保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高艾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李保芬名下无存款信息。2、查明被执行人李保芬名下有车辆信息,因车辆下落不明,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处置。3、查明被执行人李保芬名下有房产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保芬发出限制消费令。四、申请人明确表示不使用律师调查令和执行悬赏公告。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50000元执行款、诉讼费525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郭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子晶书 记 员 徐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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