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殿华、甘松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异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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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异89号案件名称
张殿华、甘松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殿华;甘松峰;蒋庆力;刘松梅;甘湾湾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异89号案外人:甘湾湾,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张殿华,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高辉东(系张殿华之子),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被执行人:甘松峰,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蒋庆力,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松梅,女,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殿华与被执行人甘松峰、蒋庆力、刘松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甘湾湾对本院冻结甘湾湾名下770390元银行存款(房屋征收补偿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涉案房产征收补偿款的执行并解除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甘松峰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14)谯执字1195-3执行裁定和(2019)皖1602执1723号之四执行裁定,合计冻结了案外人甘湾湾名下房屋征收补偿款770390元。甘占伦与董桂英公证赠与甘松峰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于2020年8月26日拆迁初审登记在甘湾湾、董桂英名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又登记在甘湾湾名下,该案涉房屋拆迁补偿款打入甘湾湾账户内。本院认为,被本院冻结的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款系甘占伦、董桂英公证赠与给被执行人甘松峰的房产被征收所产生的,该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甘松峰所有。虽该房屋征收补偿款通过安置协议登记补偿在甘湾湾名下,也不能视为甘湾湾的财产,且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为此,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不能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甘湾湾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 波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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