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承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民初2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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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2071民初21013号案件名称
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承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承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21013号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翠虹路2号水悦馨园2层29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98065436W。法定代表人:李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颖,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承德,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承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承德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家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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