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祥、李尚云等牛秀英、李贵、王小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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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3907号案件名称
李兆祥、李尚云等牛秀英、李贵、王小锐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兆祥;李尚云;牛秀英;李贵;王小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3907号申请执行人:李兆祥,男,1943年1月16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代理人:李柏霖,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甜,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李尚云,男,1942年2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执行人:牛秀英,女,1947年1月3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执行人:李贵,男,1977年5月1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被执行人:王小锐,女,1983年2月7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申请执行人李兆祥与被执行人李尚云、牛秀英、李贵、王小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特6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尚云、牛秀英、李贵、王小锐的存款、收入384,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李尚云、牛秀英、李贵、王小锐负担本案执行费5,67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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