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3民初4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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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3民初4450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3民初445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址:鞍山市。被告: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曹景宽。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畅诚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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