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陶世林、刘士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异3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异371号
  • 案件名称

    陶世林、刘士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陶世林;刘士千;姜福荣;刘麒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异371号申请执行人:陶世林,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伟,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系大连市普兰店区宏富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刘士千(已死亡)。第三人:姜福荣,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第三人:刘麒麟,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世林与被执行人刘士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世林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姜福荣、刘麒麟为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4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陶世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陶世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陶世林撤回追加第三人姜福荣、刘麒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 吕 毅审判员 王永全审判员 韩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