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杰与黄玉林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特6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特628号案件名称
章杰与黄玉林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章杰;黄玉林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5民特628号申请人:章杰,男,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黄玉林,女,1947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章杰申请宣告黄玉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章杰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黄玉林因患老年痴呆,已无自主能力。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玉林,女,1947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弄XXX号XXX室。章小麟系黄玉林之夫,双方育有一子:章杰。本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申请人章杰的申请,依法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黄玉林的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2021年9月1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黄玉林患XXX疾病性痴呆,混合型,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申请人目前确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现黄玉林的配偶及儿子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儿子章杰担任监护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玉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章杰为黄玉林的监护人。鉴定费人民币3,150元,由章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忠良书记员 朱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