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16民申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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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民申71号案件名称
刘洋、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洋;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飞燕;徐晓兰;陈卫东;亳州福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亳州市福保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洋,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昊伦,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西侧6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49842012。法定代表人:韩枫,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徐飞燕,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徐晓兰,女,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陈卫东,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原审被告:亳州福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汽车产业园园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017224XB。法定代表人:刘洋。原审被告:亳州市福保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南侧东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9897317XM法定代表人:徐永兰。再审申请人刘洋因与被申请人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飞燕、徐晓兰、陈卫东、亳州福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亳州市福保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洋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保护好申请人的抵押车辆,2018年7月26日,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亳州福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洋、徐飞燕签订200万元《借款合同》,徐晓兰、陈卫东提供担保,在放款之前亳州市福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了价值4283500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皖1602民初957号判决书并没有显示有抵押物,故申请人提出再审。在借贷期间,申请人已支付相应的利息,抵押车辆丢失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厂家返利与之前谈好的补助政策至今都没有兑现。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借贷关系是真实的,申请人及担保人并不是不及时还款,不还款的原因是因为抵押物已远远超出了借款金额,还款的前提下被申请人应把抵押物归还于申请人,现车辆在被申请人处丢失。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申请再审已超过再审期限。二、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三、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汽车抵押担保,担保人也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汽车抵押担保。申请人的陈述前后矛盾,自始至终也没有能说明到底是谁提供了车辆抵押,提供多少抵押车辆,也没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即使存在申请人所陈述汽车抵押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将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即使本案存在汽车抵押担保的情形,抵押汽车也应由抵押人(申请人或担保人)占有、控制,如发生申请人所述抵押汽车丢失情形,该责任也应由其自己承担,而不能归咎到被申请人身上。申请人如因抵押物丢失造成其损失,其完全有其他救济途径,而不是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经审理查明,刘洋、徐飞燕作为借款人于2018年7月26日与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8亳东信贷字Y070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徐晓兰、陈卫东、亳州福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亳州福保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借款当天分别与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徐晓兰、陈卫东、亳州福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亳州福保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杨腾腾于2018年7月26日向刘洋转款交付2000000元。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认刘洋、徐飞燕已支付借款利息至2019年1月10日。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妥。在申请再审时,再审申请人提交证据车辆登记表复印件一张、微信聊天截图复印件,上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 胜审判员 王肖红审判员 孙浩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思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洋,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昊伦,安徽安泰达(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西侧6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49842012。法定代表人:韩枫,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徐飞燕,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徐晓兰,女,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陈卫东,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原审被告:亳州福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汽车产业园园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017224XB。法定代表人:刘洋。原审被告:亳州市福保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南侧东头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69897317XM法定代表人:徐永兰。再审申请人刘洋因与被申请人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飞燕、徐晓兰、陈卫东、亳州福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亳州市福保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洋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保护好申请人的抵押车辆,2018年7月26日,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亳州福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洋、徐飞燕签订200万元《借款合同》,徐晓兰、陈卫东提供担保,在放款之前亳州市福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了价值4283500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皖1602民初957号判决书并没有显示有抵押物,故申请人提出再审。在借贷期间,申请人已支付相应的利息,抵押车辆丢失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厂家返利与之前谈好的补助政策至今都没有兑现。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借贷关系是真实的,申请人及担保人并不是不及时还款,不还款的原因是因为抵押物已远远超出了借款金额,还款的前提下被申请人应把抵押物归还于申请人,现车辆在被申请人处丢失。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申请再审已超过再审期限。二、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三、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汽车抵押担保,担保人也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汽车抵押担保。申请人的陈述前后矛盾,自始至终也没有能说明到底是谁提供了车辆抵押,提供多少抵押车辆,也没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事实。即使存在申请人所陈述汽车抵押情形,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将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即使本案存在汽车抵押担保的情形,抵押汽车也应由抵押人(申请人或担保人)占有、控制,如发生申请人所述抵押汽车丢失情形,该责任也应由其自己承担,而不能归咎到被申请人身上。申请人如因抵押物丢失造成其损失,其完全有其他救济途径,而不是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经审理查明,刘洋、徐飞燕作为借款人于2018年7月26日与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18亳东信贷字Y070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徐晓兰、陈卫东、亳州福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亳州福保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借款当天分别与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徐晓兰、陈卫东、亳州福铄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亳州福保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杨腾腾于2018年7月26日向刘洋转款交付2000000元。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认刘洋、徐飞燕已支付借款利息至2019年1月10日。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并无不妥。在申请再审时,再审申请人提交证据车辆登记表复印件一张、微信聊天截图复印件,上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罗 胜审判员 王肖红审判员 孙浩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思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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