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2民初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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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241号案件名称
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陈某某;廖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2民初2241号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某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被告:陈某某,男。被告:廖某某,女。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廖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基于被告已支付了物业服务费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宁市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友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付敏敏 打印责任人: 付敏敏 校对责任人: 吴友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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