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刘兴桂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703财保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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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财保4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刘兴桂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刘兴桂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财保47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872937220T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南)22号法定代表人:李华南委托代理人:王玉龙、王娜,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兴桂,女,汉族,1953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兴桂银行存款6774.8元(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火车站营业所;银行账户:62×××28)。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6774.8元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兴桂银行存款6774.8元(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火车站营业所;银行账户:62×××28)。案件申请费87.75元,由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泽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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