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元河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78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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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786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元河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元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786号之二被执行人:刘元河,男,汉族,1962年06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6206130713,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留山镇关坡村刘家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元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元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49101371851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3.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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