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某某与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65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执6531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潇潇;褚佳伟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2执65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褚某某,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王某某与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422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补偿款15,000,000元。因义务人褚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82,400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褚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褚某某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褚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三、向被执行人褚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褚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于上述情况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辰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金卫东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